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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青联界别工作委员会工作,依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青年联合会组织办法》和《新时代深化山东青联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界别工作委员会是在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由省青联委员组成,按照有利于发挥作用、便于经常组织活动和自愿、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建立。界别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界别工作委员会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界别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秘书长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四条 界别工作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
(一)主任职责
1.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确定界别年度工作主题、工作目标;
2.召集界别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和总结界别工作;
3.主持界别政治理论学习研讨活动;
4.及时传达学习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有关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
5.在常委会会议上代表界别发言或工作述职。
(二)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筹备界别工作会议和政治理论学习研讨活动;
2.根据界别年度工作主题和目标,牵头制定界别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和推动落实;
3.协助主任联系界别常委,了解界别常委动态(遵纪守法、工作变动等情况),及时向省青联秘书处反馈常委履职情况;
4.负责主任交办的其他界别工作。
(三)秘书长职责
1.负责界别的日常运转、统筹协调、组织动员和信息反馈;
2.协助副主任制定界别工作和活动计划,并及时向省青联秘书处报告;
3.牵头组织开展界别活动和调研工作,打造界别活动品牌;
4.负责组织本界别委员参与省青联、界别联组各项工作;
5.协助主任、副主任联系界别委员,了解界别委员动态(遵纪守法、工作变动等情况),及时向省青联秘书处反馈委员履职情况;
6.统筹完成省青联秘书处的具体工作安排;
7.负责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界别工作。
(四)副秘书长职责
协助秘书长开展界别活动和调研,做好界别委员履职日常记录,及时向省青联秘书处履行申请或报备程序,及时收集界别委员对于界别工作的意见建议,向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反馈报告。
第五条 省青联每年召开1-2次界别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交流界别工作。
第六条 界别工作委员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政治引领和价值观引领。组织本界别委员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每年至少组织1次委员理论学习。推动本界别委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宣讲活动、参加1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
(二)提案和建议。督促本界别委员充分发挥个人优势和专业特长,积极聚焦本领域、本界别青少年成长发展的热点问题和青年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提出提案和建议。每年以集体名义或委员联名至少提出1份提案或建议。
(三)服务党政工作大局。紧紧围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结合界别特点,引导委员坚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梁”的使命担当,积极助力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社会服务、国际交流等工作,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贡献青春力量。
(四)直接联系青年。督促本界别委员积极践行群众路线,推动每名委员常态化直接联系不少于10名青年,深入了解所联系青年的利益诉求、意见建议。
(五)加强从严治会。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青联委员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禁止以青联名义组织以餐饮娱乐为主要内容、以委员为参与主体的联谊活动。界别委员如需以青联委员身份参加其他活动,需提前向界别工作委员会报备,待省青联秘书处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
(六)省青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界别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制定计划,总结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集体活动,倡导“跨界破圈”“身份有界别、工作无界别”理念,鼓励不同界别联组开展活动。活动开展前,要将方案报省青联秘书处批准。以界别工作委员会名义联合社会有关方面开展活动时,须提前与省青联秘书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后,及时报省青联秘书处备案。力争每个界别打造1个工作品牌。
第八条 各界别工作委员会以开展公益性活动为主,不能从事有偿性经营活动。界别工作委员会的经费以自筹为主。
第九条 省青联秘书处开展界别工作年度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界别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在省青联常委会会议上予以表彰。对于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界别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由省青联秘书处动议,提请省青联常委会会议或主席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调整。
第十条 本制度由省青联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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