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04 点击: 183 次 作者:山东省青年创新人才协会 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青年创新人才协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青年创新人才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协会会员实行动态管理。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可通过个人(单位)自荐、会员推荐、专业委员会推荐等方式入会。
第四条 会员入会条件和原则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原则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有一定知名度的青年创新人才以及与创新领域相关的人士;
(四)单位会员包括各市、省级行业青年创新团体和其他以从事创新活动为主的青年行业性协会。
第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和要求
(一)由申请人本人(单位法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省青年创新人才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协会秘书处对申请入会者的基本情况、政治态度、对协会的认知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审查。
(三)会长办公会议对申请入会者所填写的入会申请表以及协会秘书处对其考察情况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四)根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和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单位会员有根据本协会的决议精神,依法独立开展本单位会务的权利;单位会员有向本协会推荐会员的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向本协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维护青年创新人才的合法权益,反映青年创新人才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对个人会员的考核
(一)协会每年对个人会员进行一次考核,由协会秘书处统筹负责,以专业委员会为单位进行。主要内容有:会员参加协会及所在专委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培训、活动情况;会员自身遵纪守法和作风建设情况;会员年度内取得的科技创新成果(含发表科研论文)情况。
(二)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积极支持、承办协会及所在专委会组织的各项会议、培训、活动,对协会创新开展工作建言献策,并被协会采纳实行的为优秀;按时参加协会及所在专委会组织的会议、培训、活动的为合格;凡在一年内无故缺席协会及所在专委会组织的会议、培训、活动等达到3次以上,或受到警告处分的为不合格。
(三)会员考核“优秀”者,理事会依据程序适当增补其为理事或常务理事,并积极推荐申报共青团系统奖项或荣誉。会员考核“不合格”者或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者,理事会依照程序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 对单位会员的考核
(一)协会每两年对单位会员进行一次考核,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主要内容有:向协会推荐会员情况;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会议等的情况;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情况;组织本团体成员开展创新理论研究、技术攻关、科研成果交流等情况。单位会员负责人每年12月底前将述职报告报送协会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初步审核后报送会长办公会议审议。
(二)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按照章程相关程序和要求向协会推荐会员,经常性开展各类青年创新人才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影响,积极参加、承办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的为优秀;定期开展各类青年创新人才活动,及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的为合格;在推荐会员中存在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敷衍马虎的,年内未开展过任何活动,在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和会议时屡次出现敷衍、迟到、人员不到位等情况的为不合格。
(三)单位会员考核“优秀”者,理事会积极推荐申报共青团系统奖项或荣誉。单位会员出现1次考核“不合格”者,由协会秘书处给予通报;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依照程序取消单位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主动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个人会员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违反本协会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中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由协会秘书处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警告或撤销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注销或违反本协会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由协会秘书处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警告或撤销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二条 需要及时撤销会员资格的,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以立即撤销会员资格,但应当报请下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追认。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撤销会员资格的,由协会秘书处予以公告,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会长办公会议另行决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单位会员申请表:
个人会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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