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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年创新人才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青年创新人才协会(Shandong Young Innovative Talents Association,缩写SYITA),简称山东青创协。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山东工作的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和在外省工作的山东籍优秀青年创新人才,以及地方、行业青年创新团体等组成的省级专业性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青年创新人才的桥梁纽带,是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旨在团结、组织青年创新人才,服务青年创新人才成长,助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加快推进我省由大到强战略性转变,全面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把牢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弘扬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共青团山东省委,登记管理机关为山东省民政厅,接受共青团山东省委、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是山东省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其工作指导。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址在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青年创新领域推进产学研合作,为我省经济发展进行科学论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献计献策;
(二)组织青年创新人才参与创新实践,促进创新人才与项目的对接,促进创新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三)宣传、举荐、表彰青年创新人才,为青年创新人才奋发成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条件和社会环境;
(四)反映青年创新人才愿望,维护青年创新人才合法权益;
(五)开展青年创新人才理论研究、学术研讨等服务,面向社会特别是青少年开展创新宣传教育工作;
(六)开展交流活动,加强与省外青年创新团体的友好交往。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原则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有一定知名度和代表性的青年创新人才以及与创新领域相关的人士;
(四)单位会员包括各市、省级行业青年创新团体和其它以从事创新活动为主的青年行业性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和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有根据本协会的决议精神,依法独立开展本单位会务的权利;
(七)单位会员有向本协会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青年创新人才的合法权益,反映青年创新人才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违反本章程、在社会中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其它有必要处理的重要事务。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实行席位制,由团省委统战联络部部长兼任,会长办公会决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有关专业委员会等机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秘书长若干名。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4年,原则上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共青团山东省委和山东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山东省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2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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