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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

    时间:2024-02-22 点击: 53 次 作者: 来源: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鲁民〔2023〕53号


    各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现将《山东省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

                                     2023年816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

    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加强内部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以下简称社会团体选举)是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章程有关规定,对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等职务的选举。社会团体应当依据本指引,按期进行选举。

    第三条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尊重会员民主权利,反映会员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社会团体应当明确会员资格条件,规范入会和退会程序,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第六条  会员申请入会,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会员提交入会申请后,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会员退会需书面告知所在社会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2年及以上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及以上不按要求参加社会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六)其他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者除名的处分。

    第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社会团体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少于150个(含150个)的,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50个的,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会员数量较多的,可以适当降低会员代表比例。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社会团体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产生。理事会应当综合考虑会员地域分布、行业(学科)类别等因素,合理确定选区和会员代表名额,各选区根据理事会分配的会员代表名额和会员意见遴选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当书面通知所在行业协会商会并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除视频会议外,不得以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应当由理事长(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会长)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五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并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死亡或者失踪;

    (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辞职;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者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等。

    第二十三条  理事超过60人的,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指引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是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过20人;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过20人。其中理事长(会长)1人;副理事长(副会长)1至18人;秘书长1人。

    社会团体的秘书长可以采取选任制或者聘任制。秘书长为聘任的,不具备理事资格,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但不参与会议事项的表决。

    行业协会商会的秘书长应当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行业协会商会聘任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六条  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不含聘任的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不含聘任的秘书长)从理事或者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同一职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须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二十八条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应当由社会团体在其被罢免或者卸任后的30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社会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事(或者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监事人数。监事人数3人以上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社会团体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选举筹备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成立,应当成立第一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成立选举工作。第一届选举委员会由发起人和会员代表组成,人员不少于7人。

    第一届选举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第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时职责终止。

    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者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督促成立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指导督促成立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换届选举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时职责终止。

    第三十六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拟定选举办法草案;

    (三)审查会员(代表)资格,公布会员(代表)名单;

    (四)接受候选人自荐或者提名,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

    (五)组织会员(代表)参加选举;

    (六)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

    (七)有关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会员(代表)自荐、10名以上会员(代表)联合推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推荐等,提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候选人。

    社会团体选举前,应当将负责人候选人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负责人候选人,不得进入民主选举程序。

    新成立的社会团体,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选举需要公开以下事项:

    (一)选举程序、选举职数、候选人条件;

    (二)会员(代表)资格认定情况;

    (三)候选人资格审查情况;

    (四)对会员质询的回答与解释;

    (五)对会员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第八章  选举及届中增补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选举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

    社会团体可以实行等额选举或者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比例由社会团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条  社会团体成立选举,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审议以下议题:

    (一)听取并审议社会团体成立筹备工作报告;

    (二)表决通过章程;

    (三)表决通过选举办法;

    (四)选举产生理事、监事;

    (五)表决通过会费标准;

    (六)表决通过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审议以下议题:

    (一)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监事或者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表决通过章程(章程有修改的);

    (四)表决通过会费标准(会费事项有调整的);

    (五)表决通过选举办法;

    (六)选举产生新一届的理事、监事;

    (七)表决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签到。监票人组织到场会员(代表)签到,统计并公布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人数。

    (二)介绍候选人,公布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名单。

    (三)检查票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确认后封闭。

    (四)发放选票。监票人、计票人按一人一票发放选票。

    (五)介绍选票。监票人介绍选票的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

    (六)投票。有选举权的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投票。

    (七)点票、计票。监票人打开票箱,计票人验票点票。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有效。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统计计票结果。

    (八)宣布选举结果。

    第四十三条  社会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不含聘任的秘书长),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召开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含聘任的秘书长),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

    超过应选名额时,得票数多者当选。得票数相同时,应当再次进行投票选举。

    第四十四条  社会团体届中增补理事、监事的,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其得票数超过到会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方能当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四十五条  社会团体届中增补负责人,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进行选举,由理事会提名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选举工作。负责人候选人应为本届理事或者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的社会团体)。选举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将负责人候选人报相关部门审核。

    第四十六条  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选举会议的签到表、选票、选举办法、计票结果、选举结果、决议及会议纪要等原始资料应当整理成册,妥善保存,会员可以查询。

     

    第九章  备案

     

    第四十七条  社会团体成立、换届及届中增补产生负责人后,应当按照“一届一备、变动必备”的原则,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备案手续。其中属于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负责人选举结果应当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负责人选举结果应当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备案。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换届涉及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章程等登记事项变更及修改章程的,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指引适用于山东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或者拟审批成立的社会团体。

    第五十一条  本指引由山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指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鲁民〔2018〕47号)同时废止。指引中的各项条款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

    【政策解读】《山东省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 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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